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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荣成市

食品小餐饮登记


实施主体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3100300201 实施编码 11371082761852822K4370131003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4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A01-A03号
咨询电话:0631-7581078
咨询邮箱地址:spshichang@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6室监督检查科
投诉电话:0631-7586100
投诉邮箱地址:spducha@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A01-A03号
窗口名称: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A03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查看原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登记申请表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
审查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1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
决定 审查通过的,予以许可 - 审查通过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1-758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