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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荣成市

食品小餐饮登记


实施主体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3100300201 实施编码 11371082761852822K4370131003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4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A01-A03号
咨询电话:0631-7581078
咨询邮箱地址:spshichang@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室监督检查科
投诉电话:0631-7586100
投诉邮箱地址:spducha@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A01-A03号
窗口名称: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A03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查看原文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查看原文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查看原文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样检验、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查看原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登记申请表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1
审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1
决定 审查通过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