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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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0400305 | 实施编码 | 11371082761852822K400013110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2,3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综合服务窗口A01-A10号 咨询电话:0631-7562908 咨询邮箱地址:SPshichang@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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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室监督检查科 投诉电话:0631-7586100 投诉邮箱地址:spducha@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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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悦湖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综合服务窗口A01-A10号 窗口名称: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威海市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A10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 12 | |||||
决定 |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