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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荣成市

养老机构备案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11008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82004363423Q4373011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青山东路688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一楼社会救助窗口1号
咨询电话:0631-757307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青山东路688号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一楼社会救助窗口5号
投诉电话:0631-7573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青山东路688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一楼社会救助窗口1号
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青山东路688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一楼社会救助窗口1号
窗口编号: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青山东路688荣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一楼社会救助窗口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查看原文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养老机构法人资格的相关证照。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书面审查无误,申请人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0 申请人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并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进入办结环节。 申请人不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或经自行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完成备案,办理终止。 王妍斐
办结 0 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经一次性告知后仍未补齐或未达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王妍斐
受理 0 进入审查环节 王妍斐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医疗机构开展养老业务需要另设法人吗?
回答: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问题2: 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但长期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 民政部门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除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问题3: 承诺后经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 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并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给予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